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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9-07-2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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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2015至今开工建设综合管廊8000km廊体,2020年均可竣工。总投资额近万亿元。这些管廊建成后,将在2~3年内逐步投入使用,进入后期运维阶段。
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作为先期介入施工的建筑企业,如何率先突破,在综合管廊运维战场上抢占先机则是重中之重。
谁来运维?怎么运维?
对于施企,可结合国内外经验和当前实际,成立专业化的、独立运作的项目运营公司代理运营,政府及各投资方可通过契约的形式约定“特许经营权、股权收益、运维收费机制及监管机制等”。
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管廊工程维护、技术监管、安全管理及统一监控调度的专业化难题;另一方面又合理地计划与回报了政府及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既保证了综合管廊“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顾平衡。
同时,在运维过程中,应注重源头控制及过程控制,抓好制度体系建设的监管及维护操作检查,并制订管廊进出入管理制度、管廊施工管理制度、管廊施工安全责任书、管廊自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管廊设备运行记录管理制度、管廊巡检管理制度等。
如何建立平台?
应将管廊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智慧管廊信息化建设的新模式,打造城市综合管廊的大数据平台。
可应用的信息化技术
1、要与大数据、云计算相结合
为了满足视频监控存储高容量、高性能、高能效、高密度、高适用等的新要求,可基于物联网模式并采用云存储技术来实现,这样形成的视频监控云服务可有效缓解了视频数据的无限量积压,为视频监控的快速精确检索、智能应用等提供了端到端的解决方案。
2、要与BIM技术相结合
基于BIM技术及互联网技术将地下管廊内部的机电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门禁、照明、视频监控、综合布线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并与消防系统、指挥系统等进行紧密配合,对城市综合管廊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实现设备远程控制,内部空间设施可视化,运营维护数据累积与分析,从而保障管廊工程高效、可靠地运行。
应构建的平台
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应具备与各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通的功能,并结合物联网技术、BIM技术、GIS技术等满足智慧城市的建设要求,同时应共享必要的综合管廊本体及专业管线运行信息。
其中,监控中心平台应是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防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天然气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平台,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到使用安全性、系统可维护性、技术先进性、平台开放性、可扩展性,并按设备执行层、传输层、数据层、应用层、展示层进行平台架构搭建,且还应做好应急处置流程的顶层设计、考虑信息安全的设计策略,以及管廊监控,管线监控管理的界面划分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建设规模制订不同设计方案,如较大规模成片区的管廊,应根据系统需要和运维需要,采用总监控中心—分监控中心—设备级的三级架构和分布式控制方案;规模较小的管廊,可采用监控中心—设备级的管理架构和集中式控制方案。
如何运维?标准是什么?
早前,住建部印发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就规范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和维护,统一了技术标准,具体如下。
运行管理
1、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包括运行值班、日常巡检、日常监测、出入管理、作业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
2、运行管理应建立运行值班制度,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
3、日常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检对象包括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等;
(2)巡检方式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3)检人员应携带必要装备,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做好巡检记录,及时分析、报告、处理发现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4、日常监测对象应包含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廊内环境及入廊管线。
5、日常监测应符合测量场所的防爆要求,使用防爆型测量仪器,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爆措施。
6、出入管理应对机具、材料、人员及所携物品实行严格的出入控制和登记。
7、作业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管廊的人员、机具、材料应符合管廊的出入管理要求;
(2)廊内动火作业或用电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
(3)应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等采取保护措施;
(4)应在规定的时间、空间与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
(5)材料堆放、工具放置等不得堵塞日常巡检和人员逃生通道;
(6)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
(7)作业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8)廊内作业还应符合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
维护管理
1、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包括设施维护、专业检测、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等。
2、综合管廊设施维护应编制维护计划,并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发起原因、作业过程、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3、设施维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1)周期性的润滑、防腐、紧固、疏通和耗材更换等保养工作;
(2)设施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备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
(3)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清理、除尘等保洁工作。
4、应定期组织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进行专业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处理。
5、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进行专业检测:
(1)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或设备使用寿命;
(2)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与程度逐步增大;
(3)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设备事故等,造成设施较大程度的损害;
(4)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其他情况。
6、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本体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需要延长使用或存在重大病害,经专业检测或鉴定,建议进行大中修的,应实施大中修;
(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经专业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或安全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
(3)对入廊管线、设备作周期性的大中修,确保运行正常;
(4)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实施更新;
(5)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因技术升级等原因,需改变、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时,可实施改造;
(6)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宜按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前期方案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和测试验收等工作内容。
7、综合管廊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宜对维护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和分析。
安全管理
1、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2、应建立综合管廊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运行维护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
3、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应结合日常巡检定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4、人员出入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出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先检测,再通风,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入廊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有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禁止单独进入综合管廊。
5、综合管廊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内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条件,并持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类型及环境,正确穿戴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防护和应急用品等;
(3)依据消防、用电、高空作业等相关规定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并保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4)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作业期间应有专人进行监护,作业面较大、交叉作业时应增设安全监护人员;
(6)交叉作业应避免互相伤害;
(7)特种作业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综合管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禁止吸烟;
(2)除作业必需外,廊内严禁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3)逃生通道及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7、综合管廊信息存储、交换、传输及信息服务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CJJ/T 269《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8、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GB/T 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运行功能应与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并根据安全管理环境变化调整运行参数和优化系统。
应急管理
1、应根据综合管廊所属区域、结构形式、入廊管线情况、内外部工程建设影响等,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的运行特点,建立应急管理体系。
3、应建立包含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相协同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4、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应根据以下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管线事故;火灾事故;人为破坏;洪水倒灌;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廊内人员中毒、触电等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5、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
6、宜基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建立包含预警、响应、预案管理等的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
7、应定期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宜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牵头单位组织;应定期开展预案的修订,一般1年修订1次,并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需要应进行不定期修订、完善。
8、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及其他各项保障到位。
9、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按应急预案做好秩序恢复、损害评估等善后工作。
安全保护
1、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保护区,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3m。
2、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影响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下列活动: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擅自挖掘岩土;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15m,控制区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本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4、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必须从事限制的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综合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5、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应结合日常巡检的情况进行。
6、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只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 ,河道的清淤疏浚作业应保证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小于设计厚度。